(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审批项目所需资料参照核准项目)
范围:
1、由外商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
2、由民资投资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具体指列入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核准申请书(表),并附如下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外商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批文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土地证及红线图、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土地预审意见、用地选址审查意见复印件,提供任一即可。)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并附已经审核的总体规划平面图。已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视作规划意见);
6、资金证明及来源说明;(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不用提供)
7、招标基本情况表;(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不用提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9、节能情况材料(含项目简介工艺流程)
注:
1、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2、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审批项目所需资料参考核准项目。
3、所有资料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