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支部要号召、支持党外群众检举、揭发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群众反映党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党支部要坚决查清,并根据党员违法性质提出处理意见,触犯法律的,送交政法机关处理。
(3)坚持每年民主评议党员一次,党员要对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进行自评,党内进行互评,并听取群众意见,通过评议,使党员能够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加以纠正。
(4)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民主生活会,以党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对个别党员有错误行为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5)对敢于检举揭发党员违纪行为,给予表扬奖励,对群众的检举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