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确保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1、述职述廉工作由局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
2、述职述廉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
3、述职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将情况向有关领导干部反馈。领导干部要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在述职述廉时,应将干部职工和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
4、在述职述廉前3天,应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报告。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或领导干部考核结合进行。述职述廉后,应由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对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评议。
6、党支部应在述职述廉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将述职述廉情况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分别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直机关工委。
7、述职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履行职务情况;
(5)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8、述廉内容: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①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工作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②存在问题及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
(2)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情况;
②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③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④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⑤本单位干部职工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9、述职述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对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