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使财政工作更好地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第三条 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
第四条 求真务实,不说假话,不做官样文章。
第五条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
第三章 调研人员的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调研人员包括本局领导干部及相关股室、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每月开展调研不少于一次,全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开展调研应注重调研实效和解决问题,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九条 领导干部开展调研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轻车简从,坚决不搞特殊化;严禁迎来送往、大吃大喝,不得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第四章 调研方式
第十条 调研活动可采取单独调研、联合调研或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调研活动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或分阶段等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调研活动可采取检查工作、召开群众会议、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明察暗访、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
第五章 调研内容
第十三条 影响全区经济发展、财政收支、财政改革、财政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本年度财政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五条 亟需通过调研摸底解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和领导下达的各类调研课题。
第六章 调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职责分工,针对基层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牵动全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布置相关股室、单位拟订年度调研课题及其实施方案,提交分管或协管领导审定后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新做法,特别是给单位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的,要及时部署开展情况调研,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或推广经验。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结合各个时期在基层党建、定点扶贫等方面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基层调研,促进基层党的建设,帮助联系点和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第二十条 调研前,相关股室、单位应根据领导干部的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参加调研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调研前,调研人员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了解和掌握调研活动的目的、主题和内容,熟悉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研过程中,调研人员应搜集有关资料,做到“用心听,少动嘴,多动手,记录全”。
第二十三条 调研结束后,调研人员应将调研中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协助做好有关后勤服务工作。
第七章 调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每次调研活动至少应提交一份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
第二十六条 调研成果包括调研信息、调研报告、调研体会和调研文章等。
第二十七条 调研人员应对调研成果所涉密的情况、数据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局每年组织一次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适当时候将阶段性调研成果汇编成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