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区委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区委等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团区委重要决策及执行,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团区委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团区委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办公软件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简报、公开栏、党建网站等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党建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中共辛兴局党委党务公开网公开。
4、办公软件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党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团区委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基层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组织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团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长效制度
第一条 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的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团区委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执政能力,为开展好共青团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部室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团区委党务公开督查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室、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团区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选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团区委党务公开载体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载体的管理,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为党务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信息公开载体管理机构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党务信息公开载体负总责,具体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规划、建设、统筹管理以及信息维护和信息公开载体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公开载体进行监督、评议。各部室对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二、信息公开载体种类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载体主要包括:公开栏、内部刊物、简报、党建网站等四大类。
三、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1、在信息公开载体上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实效性、安全性。
2、属于中心工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近期工作热点、创新性举措等方面的信息,原则上应按程序积极收集和发布相关内容,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
3、各部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操作员负责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和维护。
4、严格审核制度。各部室应明确信息收集、审核、存储、传递、备份等工作流程。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部室负责人校对、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给操作员最终发布。
5、敏感信息或重要政策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才可发布。
6、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法规执行,坚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奖惩规定
1、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载体信息发布工作情况进展的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对各部室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有关情况。
2、凡被区级以上官方信息公开载体和报刊媒体采用或转载的信息,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信息发布部室或撰稿人一定的奖励。
3、各部室应依据本规定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网络信息工作不力的部室,将依照工作落实督查制度的规定,报经领导同意后,限期要求相关科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团区委党务公开内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务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全面,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新会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务公开集体领导的原则。团区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内容负有主要责任。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所有党务公开的内容,都必须是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
三、决定党务公开内容的会议,必须有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已决定公开的内容,由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