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1、团区委岗位责任制..................................1
2、团区委机关干部工作学习制度........................5
3、团区委民主集中制度................................6
4、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8
5、团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10
6、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2
7、团区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6
8、团区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19
9、团区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1
10、团区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24
11、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6
12、团区委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29
13、团区委谈话和诫勉制度............................32
14、团区委信访工作制度..............................34
15、团区委财务(团费)管理制度............ ...........39
16、团区委保密工作制度..............................42
17、团区委机关党建网站管理制度......................52
18、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54
19、团区委值日考勤制度..............................56
20、团区委机关干部外出及请休假制度..................57
21、团区委车辆管理使用制度..........................60
22、团区委档案、文件、资料借阅和电脑使用制度..........62
23、团区委机关节能节电工作制度......................64
24、团区委服务承诺制度..............................65
25、团区委首办(首问)责任制..........................68
26、团区委限时办结制度..............................75
27、团区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77
28、团区委一次性告知制度............................84
29、团区委否办、退件把关制度.........................85
30、团区委政务公开制度..............................86
31、团区委党务例行公开制度.........................106
32、团区委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109
33、团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长效制度.....................114
34、团区委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116
35、团区委党务公开督查考评制度.....................119
36、团区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20
37、团区委党务公开载体管理制度.....................122
38、团区委党务公开内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124
39、团区委党员“三会一课”制度.......................125
40、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129
41、团区委机关干部联系基层团组织安排...............134
团区委岗位责任制
一、团区委主要职责及领导分工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区委、区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教育和引导全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团结和带领全区广大团员青年为新会经济社会建设作贡献。
3、组织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为党和政府培养和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4、指导全区青少年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和志愿(义工)服务活动;受区委委托领导少先队工作。
5、密切与各地青少年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不断完善我区青联组织网络,加强与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关系,指导各青少年社团开展工作。
6、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少年的意见和诉求,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宣传青少年工作法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1、钟荣源同志:主持团区委和区青联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部、区青联秘书处工作。
2、徐丽萍同志:分管宣传部、学少部、区义工联秘书处、区青年志愿者协会、区少团区委、区少先队工作研究会工作。
二、团区委各部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收发、登记和整理保管文件、各类资料、档案,每月记录团区委大事记;负责团区委、区青联的文件审校、印发工作;负责基层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协调团区委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对领导决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催办和检查工作;掌握全区团的工作情况,并经常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严格保管和使用单位公章;负责团区委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团区委机关人事工作和干部的生活福利安排;负责团区委会议的后勤工作和督促办公室的内务卫生、人员考勤工作;负责团区委物品购置、管理和车辆安排工作;负责《中国青年报》、《生力军》和《黄金时代》杂志的订阅、发行工作;负责处理区青联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部
负责对全区团干部的物色、考察、跟踪、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讨论基层团委正、副书记的任免工作;起草全区团内日常组织文件工作;指导各级团组织发展团员和团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团费收缴和帐目管理工作;负责团组织的数字统计、呈报和组织档案的保管工作;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深入到各级团组织,了解发展动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新会青运史的编写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宣传部
根据各时期团的中心工作编写、收集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并做好资料保存;及时向上级和新闻媒体报送团的工作信息;经常总结推广基层团工作的经验,负责区青少网日常更新维护工作;经常调查分析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及时向书记处提供青年动态;组织策划全区大型青年文化活动;负责处理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和区义工联合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抓好各级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负责全区青工工作和“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履行区委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新会青年》的编印和发行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学少部
负责联系、管理全区的学校团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团队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调查掌握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校团队干部的情况,经常深入基层推广学校团队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协同教育委加强学校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少年儿童入队和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团队活动;负责《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杂志的订阅、发行工作;负责学校团队有关资料、物品的整理、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处理区少团区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区少先队工作研究会工作;负责机关计生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人员分工
李秀婷(学少部部长):负责宣传部、义工联秘书处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同时负责学少部、青少教和少团区委工作。
梁伟杰(组织部副部长):负责办公室、区青联秘书处和区青农会秘书处工作。
袁社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部工作和全区团组织建设工作
陈朝新(办公室干事):协助办公室日常工作。
团区委机关干部工作学习制度
1、团区委正副书记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既独立开展主管的各项业务工作,又通力协作,统筹安排。各部室要团结协调,互相配合。
2、团区委正副书记每月碰头研究工作一次以上,有重要事情及时研究,不能个人说了算。
3、每月按时过一次党组织生活,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扬民主。
4、书记处与各部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部室要主动向主管书记反映情况,对于书记处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反映进展情况。
5、各部室每季度写一份工作计划,在季尾25号前交到主管书记,由书记处讨论统筹安排。
6、加强钻研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与理论水平,更新知识,做到一专多能。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和各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7、实行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对实际学习时间少于应学习时间2/3的机关干部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少于1/2的一年内不能晋升。
8、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对干部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的方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团区委民主集中制度
第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委性的问题,所有重要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委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四条 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条 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要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一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不定期召开碰头会。主要领导在民主生活会上,围绕中心议题,带头发言。班子成员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自觉地围绕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勤政廉政这一中心议题,联系实际,畅所欲言,互相交心通气。
第十条 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班子成员要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基层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帮助基层解决实际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要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增强维护班子团结合力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全委和委部的关系,团结协调,形成合力,当工作意见、看法不同时,要顾全大委,防止影响工作。
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团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现将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与会人员为团区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列席人员。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二、根据区委要求,围绕以下内容,由书记确定每次民主生活会主题,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思想准备,写好发言提纲。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委各项决策和部署情况;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完成工作情况;
(五)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区委要求汇报的其他情况。
三、民主生活会前,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班子成员要开展谈心,沟通思想,交流意见。
四、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将本次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向班子成员反馈。
五、民主生活会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
六、会后要及时写出报告,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连同民主生活会记录一并报区委。
团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为使团区委工作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特制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会议人员
团区委正副书记。必要时扩大到与议题有关的部室负责人和其他干部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的指示,制定机关党建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案措施;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和审批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任免基层团组织正副书记;审议对违纪党员的组织处理决定;审议团区委重大财务开支和其他日常业务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书记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并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事内容。各部室需要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先由各部室做出方案,并经请示分管书记研究同意后,由各部室负责人或分管书记提出讨论。
2、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团区委领导分工分头办理,需要有关部室办理的事项,由分管领导下达并负责组织落实。
3、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事情,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属于各部室经办的内容,各部室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并抓好落实。
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和决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抓。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团区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团区委领导班子要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钟荣源(团区委书记)
一、按区委、区府的要求,对团区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对团区委班子成员及各部室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各部室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与党建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督促落实。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依法行政,采取切实措施,管好团区委机关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的落实。
五、对上级党政、纪检部门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认真组织力量查办。
六、督促团区委班子成员和基层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徐丽萍(团区委副书记)
一、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的宣传部和学少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向团区委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完成。抓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
三、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团区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抓好团区委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认真贯彻党内监督制度,抓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保证区委、区纪委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重视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批办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对重要的信访组织查处。
五、按照上级的要求,抓好控制会议、减少发文和领导干部公务接待标准等规定的落实。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能力。
六、定期检查、听取各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反腐防变的能力。
七、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督促指导分管部室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团区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班子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推进我委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团区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的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团区委,由团区委主要领导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听取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将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的检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进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部署及开展情况;
(三)遵纪守法,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五)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领导干部在形成述职述廉材料前,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干部群众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应由领导干部本人独立完成,要认真进行总结回顾,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三)召开述职述廉报告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会议由团区委领导组织,听取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组织民主评议和听取意见。述职述廉报告会可同时组织民主测评,并采取座谈了解、个别访谈等形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综合评议。
(五)反馈意见与落实整改。对民主评议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测评的结果,由团区委负责向述职述廉对象反馈,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后,要按照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分别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材料。
第九条 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将给予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情况、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述职述廉或者不如实述职述廉的,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团区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相互联系,保证政令畅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党员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二、报告事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5、领导干部公费外出参观、学习;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和要求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一般干部向分管领导报告,中层干部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单位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3、重大突发事件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
4、主要领导外出2天以上,要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5、各部室要自觉遵守报告制度,对该报不报、缓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书记办公会或团区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纪律与监督
1、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3、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处理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向区委报告有关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有关事宜,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团区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副股级(含享受同等待遇)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填写《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作书面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2、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3、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一年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方法
1、团区委书记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2、副股级(含享受副股级)以上领导,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团区委书记报告备案。《报告单》交监察室。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组织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单
200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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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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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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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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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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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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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报告单》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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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发展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班子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 班子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团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意见;(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奖惩等问题;(三)大额度资金使用;(四)按有关规定应由班子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团区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审议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四)讨论需要由办公会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班子会、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班子副书记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办公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六)作出决策。班子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七)形成纪要。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班子一把手签发后印发。
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团区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
(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六)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 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团区委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四条 团区委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团区委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组通[2015]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外侨[2015]6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出国(境)量化管理机制
1、严格计划报批。团区委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委统战部报送本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中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并抄送区纪委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2、严格量化管理。团区委领导班子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3次。参加中央和省市直单位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量化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确因工作需要,超过量化规定的,须先报区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
3、严格计划审核。团区委主要负责人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审核上报本单位人员出访年度计划。
4、严格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
1、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由区委统战部归口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因公(私)出国(境),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在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外出,归来后要及时归还相关证件;科级以上干部因公(私)出国(境)的,需凭报批表、邀请函或组团单位通知等资料到区委组织部以及区委统战部申办。其他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我区有关文件执行。
2、坚持审批原则。因公(私)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必须是与执行公务活动有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将因公(私)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出访呈报件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理由,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
3、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私)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团区委办公室要依规对我委因公(私)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实行统一保管。
4、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公(私)出国(境)证件,防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旅游,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送区公安分委备案。
团区委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使他们不犯或少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第三条 诫勉谈话对象为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发现党员有以下情形时应实行诫勉谈话:一是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二是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但不够检查立案;三是基层和群众有反映需要提醒注意;四是有其它问题需要提醒。
第五条 诫勉谈话由团区委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具体协调安排诫勉谈话人员。根据需要,团区委可直接派人同诫勉谈话对象谈话。
第六条 涉及重要问题的诫勉谈话,事先要经团区委书记同意。
第七条 团区委书记会研究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和负责谈话人员(至少两人参加)名单。
第八条 负责谈话人员拟定诫勉谈话提纲,报经团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谈话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诫勉谈话对象本人。诫勉谈话对象不得拒绝谈话。
第十条 谈话时应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原因,指出问题;责成其就有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必要时限其在一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材料;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要做书面记录,谈话记录要有诫勉谈话对象的核实签字。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写出的书面材料一并由组织(人事)留存。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指出问题,又要充分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 要维护举报人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准向诫勉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及所提供的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诫勉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以及举报人举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要及时进行,应进行而未进行以致发生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后,对确有问题的诫勉谈话对象要继续加强教育管理,以巩固诫勉谈话的成效。
团区委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
第二条 信访工作遵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信访接待程序,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权分明;形成上下左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条 广大干部职工通过书信、电子信箱、走访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意见、建议、批评和举报、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也是干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一种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能够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解决不了的应耐心解释。
第五条 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重要来信和突发性群众集体来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制定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问题;
第七条 信访工作由团区委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领导接待日安排的相关事宜。
(三)定期对信访情况(不包括纪检信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四)根据领导的指示,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性信访问题。
(六)负责重要信访件的管理、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及时解决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对发现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疏导,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和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九条 信访工作范围
(一)处理群众来信
(1)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
(2)对涉及干部违纪问题的信件,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对上级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急件应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亲自阅批处理。
(4) 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二)接待群众来访
(1)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记录来访人意见,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同时受理来访人递交的有关书面文字材料。
(2)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凡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3)对来访中反映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一般性工作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对问题涉及部门较多,一时难以确定其主管部门的问题,需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请示后,再行处理。
(4)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做好控制稳定工作。
(5)来访中凡属有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6)遇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领导和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和做法已超出正常来访范围的,除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
(7)对电话来访,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并请对方说明联系办法,做好回复工作。
第十条 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一)群众来信处理程序
拆封→阅读→编号登记→报转 (批转)→(督办)处理与回复
(二)群众来访处理程序
登记→听取意见→解答政策→请示→处理→答复
团区委财务(团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财务(团费)管理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达到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的目的,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经费。经费的使用(包括团费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经费开支以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加具意见签名并注明用途方能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票据而使用现金支出证明的,必须有证明人签名才能办理报销手续。每笔开支由分管各部室的副书记负责验收(审核),报销单据的复核由会计负责。
第三条 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团区委所有的财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物的变动和借用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部室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购置办公设备要以节约、实用为原则,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由出纳统一结算。
第五条 做好接待工作,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用餐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费用一律不准签单记账。
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因工作需要使用,坚持“必需、合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事前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条 规范对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团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团费由财务人员管理。要按团中央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采用新式的会计账簿,出纳、会计必须进行月结、年结、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团费支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严格把关。
3、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费使用应根据工作安排在年初定出计划(团费使用应根据工作计划在年初作出统筹安排)。每次活动前,由组织活动的部室提交团费使用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查,再经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5、使用团费后,必须开具正规发票。不符合团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团费中开支。
6、每季度及年终将年度团费使用情况上报团区委。
7、对违反团费使用规定的,依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严格经费审批制度。
1、区财政委下拨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1)公用经费: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审批。
(2)专项经费:3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3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2、其他经费
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3、团费开支的审批手续
(1)上缴团费按有关规定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将每年缴款情况向书记报告;
(2)团费用于其他开支(包括培训团员、订阅或购买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团员),须由办公室提出(提交)用款(团费使用)申请(报告),经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团区委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责任
团区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和任务,积极完成各项保密工作任务。
2、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重视和做好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问题。对保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及时进行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向上级和当地保密部门报告。对为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6、加强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子政务住处的保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安全措施,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提升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7、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抓好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和能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做到既确保国家重要秘密安全,又能方便交流,促进经济发展。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区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区保密工作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9、及时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每年底要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保密工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委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员管理制度
1、保密员负责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密安全工作。
2、保密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保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在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工作环节上,必须按相对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4、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
5、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6、保密员不得泄密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员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出境其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已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7、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
8、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9、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0、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
四、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公章(简称单位公章)和妇团区委印章、工会印章、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保管。纪团区委印章、团团区委印章和财会印章分别由纪监室主任、团团区委书记和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每次使用完毕要及时放回锁好,以确保安全。
(二)单位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以中共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通知、批复、上报材料、报表、信件以及其它文件)使用公章,按职能和业务分工,由书记、主管副书记审批。
2、因公务理由需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行政关系介绍信、外调介绍信、出差住宿证明等)使用印章,由主管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因私人理由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办理边防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外出旅游证件及其它)使用印章,由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
3、办理自费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考察、港澳通行证等双程证件使用印章,由书记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
每次使用单位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保密员审核、盖章。保密员不在办公室时由其主管领导审核、盖章。无审批人签名或审批人越权审批的,持印人要拒绝使用印章。单位公章一般不能携带外出,确实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经书记审批同意,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和盖章。其它印章需要携带外出,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指定专人携带。
(四)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每次使用印章,除有领导签批并有底稿存档的文件、证明外,均应进行用印登记。用印登记要列明用印件的内容和审批人姓名,以备查考。
(五)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的内容
1、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审批表;
2、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证明(介绍)信、证书、与其它单位联合发文及其它上报材料;
3、其它经领导签批而没有底稿存档的用印。
五、文件保管制度
(一)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文、收文要分开专册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也要分开专册登记,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利用电脑进行文件登记和管理,但也要设立秘密文件签收登记本。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与国家互联网分开。接收秘密文件时,要及时登记,及时按规定传阅和承办处理。发放秘密文件一定要对方履行签收手续,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也不得随意放在对方的收发箱内。
(二)文件传阅制度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内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具体做法是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专夹送阅,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阅后直接退回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有关人员阅读,传阅秘密文件不得横传,也不能长时间停留在阅读人员手中,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当天阅不完的退回第二天再借阅,阅完即退回办公室。文件传阅完毕后,办公室应检查阅读人员是否已签名,有无批示意见。
(三)文件复印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要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印的机密、秘密文件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编号,视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秘密文件需在单位内进行,不得拿到社会上的营业点复印。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
(四)文件保管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和保管。存放密件的地方必须有铁门铁窗及密码文件柜。参加会议领取秘密文件,如果会后不回收的,必须将会议签收的秘密文件认真做好登记,妥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文件的安全,防止密件丢失。
(五)文件清退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凡是密码电报或秘密文件,都要办理清退手续,定期归还。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文件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季清查一次,已办完的,退回机要委。需限期清退的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必须做好登记手续,由专责人员携带文件登记簿和清退的秘密文件到机要委办理清退手续,如不按规定手续清退造成秘密文件丢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文件销毁制度
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后,认为不需要存档的,应及时清退;若没有规定要清退的,可在下一年度销毁。销毁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登记注销,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销毁。送纸厂销毁时,须派两人以上在场负责监销。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各部室制发包括上送和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的销毁,均应按上述制度执行。
六、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统一管理各门类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充分发挥档案为单位和社会各项工作的服务作用,是档案保管的根本目的。
2、档案要有专室、专柜保管、专人负责。录音录像带应存放在木柜或不磁化的柜架内。档案室要有防尘、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湿、防潮、防霉、防虫的设施。
3、档案库房、档案柜内不得存放杂物,更不得摆放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确保档案的安全。要经常保持库房整洁卫生。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积极做好档案库房的通风、降温、降湿工作,坚持每日温湿度记录,经常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5、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定期对各门类的数量、人员数量、各种设备、档案资料利用等进行统计。并及时向上级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收入、移出登记。
6、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纪律,执行制度,注意保密,工作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并将要注意的事项传授给接收人。
七、计算机使用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 对每台电脑、打印机等建立设备记录卡,记录每台设备的原始配置及每次维修的情况。
第二条 各台电脑设备要定人负责。所需耗材(墨盒、软盘等)的更换和添置要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解决。
第三条 如发现电脑设备故障应及时告知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设备在保修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维修。
第四条 禁止在电脑设备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不得随意在互联网上下载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收发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前,要确保无病毒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执行有关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传输的法规,坚持“涉密电脑不上网,上网电脑不涉密”的规定,不得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电脑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加强对电脑信息制作、查阅、复制、传播管理。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破坏宪法和法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以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室负责所属电脑设备外部的保养清洁工作。
第八条 电脑设备主要用于办公需要,上班时间不能利用电脑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团区委机关党建网站管理制度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通知》和《新会区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团区委开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介绍团区委和各基层团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务公开,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争当各项工作排头兵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团区委与区直机关党组织之间及党员与组织的交流。
需提供、更新的党务公开信息:包括党的理论知识、团区委各级党组织职责权限、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
二、本网站所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省、江门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部负责本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上传、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与区经商委联系。
四、根据分工,各栏目信息负责人将需上网资料文件以文本文档形式进行编辑和保存,并打印一份交主要领导进行审核。
五、网站管理员要加强网站的密码管理工作。上传文件要经过查杀毒处理。制作网页的设备必须经常查杀病毒。为确保上网内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信息的发布按以下流程运作:
1、各栏目信息负责人提交初审。
2、团区委主要负责人终审签发。
3、网站管理员发布。
六、网络管理员负责按时发布信息,原则上两周更新一次,如有重要活动或工作应及时更新。
七、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司法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会议精神,使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特制定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成员学法制度
1、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教材、学习记录等。
2、党支部成员中心组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相结合,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
3、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成员要有学法专用笔记,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和理论文章。
4、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5、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1、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方案,负责对我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2、由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1、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我委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2、对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3、我委党支部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坚持任前考法制度,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暂缓任用。
4、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党支部成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团区委值日考勤制度
1、值日人员安排:
星期一梁伟杰,星期二李秀婷,星期三袁社灿,星期四陈朝新,星期五梁伟杰。
2、值日工作职责:
(1)提前到办公室,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淋花和保证开水供应。
(2)接听电话,做好记录,传达、落实有关电话内容。
(3)主动热情做好基层团干部和来访者的接待工作。
3、值日人员要履行职责,如遇工作或其他事情,要做好内部调节,保证值日制度落实。
4、每位干部到基层单位、外出办事、请假都必须在记录板上写清楚时间、地点、事项等,便于随时联系。
5、早退、迟到、请假半天由主管书记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凡请假要知会值日人员或办公室。
6、每周星期一早上全体同志集中搞清洁卫生,由办公室负责召集。
团区委机关干部外出及请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外出及请休假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请示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江门地区,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要提前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2天以上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3个工作日以上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1.副书记外出向书记请示。班子成员在工作日外出经批准同意后,请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备案。
2.各部室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请示。各部室负责人在工作日外出经批准同意后,请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3.各部室人员向部室负责人请示,各部室自行登记备案。
(二)工作人员外出期间,确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并经批准。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前,由办公室负责统筹整理节假日期间工作人员的外出和活动安排情况,并报送至书记。
二、请休假请示制度
1、机关干部参加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假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上述假期不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配偶在外地(江门市区和五邑地区以外,下同)的工作人员,每年有探亲假三十天;父母在外地的未婚工作人员,每年有探亲假二十天;父母在外地的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有探亲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机关干部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享受五天的婚丧假;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婚丧假不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女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的为晚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晚婚晚育的,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安排十天的看护假。
5、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按规定享受探父母或配偶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生手术假的,男职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机关干部休假,一律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并且,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作统筹安排。
7、原则上,书记、副书记休假,由党组安排;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休假,要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并报书记。
8、干部休假要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休假的人员,其《团区委干部休假审批表》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干部休假批准后,要安排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假期结束返回单位上班时,应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及时报办公室注销登记。
团区委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对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工作用车的需要,特规定如下:
一、车辆的管理使用
团区委的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车辆使用一般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按照“先急后缓,先公后私,先内后外”的原则,在确保单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个人(私人)用车。
(一)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用车的安排,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必须经常检查车辆的情况,保证依时出车。
(二)私人(外借)用车(包括节假日、非上班时间的用车)要提出用车的时间和目的地,向分管领导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使用时间超过一天的必须经书记审批。私人(借)用车必须按时还车,不得超时用车。
(三) 私人(外借)用车的费用全部由用车者负责(包括交通事故费用)。
(四)一般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安全有保障的地方保管。
(五)车辆维修原则上到指定符合资质的修理厂修理,车辆年审、检修或购买、更换配件、添置工具设备等,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和报销。车辆加油凭加油发票报销。
二、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单位指定的车辆驾驶员要掌握简单的车辆维修技术,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
(二)驾驶员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社会公德。任何时候不准开“英雄”车、“霸王”车。
(三)驾驶车辆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酒后开车,不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团区委档案、文件、资料借阅和电脑
使用制度
1、团区委档案、文件和资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任何人未经办公室登记借阅,不得随意借用、保管。各部室借用或使用的文件要在每年年底统一交回办公室。
2、办公室设立登记本,将每次借阅和归还档案、文件和资料的情况进行登记。
3、借阅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点交清楚,档案资料借阅归还要依时,检查后注销。
4、借阅档案资料(文件)者,不得转借给别人,或随便乱放,要对档案资料负保密责任。
5、借阅档案资料者,要对档案爱惜保护,不得遗失、损污、拆卸、调换、拆页或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加字或去字等。
6、各部室负责对开展活动的文件、音像、图片、相片和录音等资料进行整理,活动结束后两周内要将一整套资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7、如需要对档案资料进行摘录、拍照、复制等,要经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8、外来单位借阅档案文件时,要持有原单位正式介绍信,并证明政治面目和使用范围,才能借阅。如属重要机密文件(档案)还要经书记批准,才能借阅。
9、文件阅读,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扩大阅读范围。
10、文件阅读后,要在《文件传阅》签名,不得随意抄录(必须抄录的要经领导同意)。
11、严格做好文件保密工作,部室所负责的电脑文件、图片等资料要定期用光盘存储。
12、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单位电脑设备接收或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电子邮件,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严防电脑病毒的入侵。
13、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如需维修,要经办公室安排,由专业人士上门维修。
团区委机关节能节电工作制度
1、节约照明用电,提倡节约和科学用电,反对浪费。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事要关闭室内及通道的照明灯。
2、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根据办公情况,尽量减少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对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要及时关闭设备电源,使用时再重新开启(需待机工作的除外);有省电模式功能的办公设备,开启省电模式功能;饮水机要定时管理,下午下班后要关闭电源;周末或假期办公室人员要关闭总电源。
3、调低空调用电负荷。使用空调时,应尽量将门窗关严,并尽量缩短空调使用时间,空调温度一般情况下应设置为26℃;无人办公时要关闭空调。
4、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按需批量采购,避免浪费;打印文件用双面打印,打印草稿用废纸打印;能循环再用的物品用过后注意保存好再用。
团区委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委机关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促进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室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修改完善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 各部室必须结合政务公开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必须将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部室对全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的意图、要求作认真负责的了解,并作出周到的安排或指引,确保有始有终地做好服务工作。
2、宣传解释:耐心细致,讲解准确,对服务对象的疑问和自身作为与不作为的理由,作出谦虚、恰当、准确的解释说明,确保服务对象心领神会、心悦诚服。
3、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确保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困难,由自身解决。
4、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遵守时限。严格遵守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要尽力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结果。
5、办事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一视同仁,确保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6、保守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对个人隐私和单位秘密,做到不泄漏、不传播、不打听,确保服务对象不为难,无顾忌。
7、办理结果:质量优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必须达到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出差错,不留缺陷,确保服务对象无后顾之忧。
8、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在规定费用以外不多花一分钱。
第五条 各部室于每一服务过程结束后应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过程的意见和要求,告知服务对象可将意见和要求投入意见箱。
第六条 各部室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诺问题。
第七条 团区委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委的社会服务承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八条 各部室应结合自身服务视不同情况对违诺行为特点,对违诺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1、在履行服务承诺过程中,非因服务对象原因而致使服务对象不满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2、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登门履行承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处以责任人50—500元罚款,在单位内部公开检讨。
3、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服务对象的经济损失,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部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诺行为不处理、不追究或隐瞒不报,追究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违诺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团区委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团区委首办(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和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机关,根据《新会区区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区委机关工作人员。下文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办(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本委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业务部室必须负责办理直至回复服务对象,或者按规定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四条 首办(首问)事项范围包括“民生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一般信访及其它受理的事项。属于区纪委受理的事项、涉案事项以及区信访委受理的事项不列入首办(首问)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受理接受咨询或办理服务对象要求事项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业务部室分别为“首办(首问)责任人”、“首办(首问)责任部室”,我委则为“首办(首问)责任单位”。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属于本单位其他人员职责范围的,应负责联系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对接,该经办人即成首办(首问)经办人。经办人员暂时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所需办理的事项及联系方式,在经办人员就位时,须及时转交经办人员回复。如遇到经办人员出差或者责任不明确的事项,应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主管领导指示及时办理和回复。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另一部门的事项,应给予明确指引和提供帮助。如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需指引到另一单位处理的,应先与对方单位联系,对方单位同意接收的,方可指引服务对象到对方单位;如对方单位不同意接收的,应先接收下来,报领导组织协调;如协调不成,将情况报区府办,由区府办组织协调裁定具体部门受理。
(四)接待服务对象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时,要文明、礼貌、热情,禁用服务忌语,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五)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优质服务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并填写办理记录。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有办结时限且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尽可能填写登记表格或开具收件回执,明确办结时限。
(三)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填写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单位职责但不属于本人或所在部室业务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办。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办。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责任单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责任单位不清楚的,应即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属于我委多个部室或者我委与其它部门(单位)共同负责的事项,已建立“并联”办理机制的,必须主动及时组织“并联”办理;对要求办理的事项进入“并联”办理程序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时办理。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承办工作。
(七)对本职工作管辖的业务,应明确告知首办流程,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
第八条 首办责任部室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室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二)对本部室与其它部室共同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部室应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告知和跟踪督促其它相关部室履行相应职责,并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首办责任单位职责:
(一)属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指定首办责任部室按照规定办理。
(二)属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若本委是首办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和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告知和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办理。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之后,本委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委首办(首问)责任制工作,由领导班子负责统一指导和实行分级管理。主要领导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分管领导首办(首问)的落实;各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检查分管部室首办(首问)责任制的落实;首办(首问)责任部室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首问)责任人,实施首办(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对首办(首问)责任人、责任部室的首办(首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服务对象直接测评。服务对象直接测评由我委统一组织,各部室直接将满意度测评表发放给服务对象,由服务对象填写后投入门口设立的意见箱或直接交给办公室。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专项责任追究:
(一)对年内出现有效投诉一次尚未构成违纪的首办(首问)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评优;有效投诉两次尚未构成违纪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并安排参加强制性培训;有效投诉三次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调离岗位,并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安排强制性培训;有效投诉四次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并视情节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从重的纪律处分。两年内累计有效投诉五次以上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二)对上级部门在明查暗访中,发现有在岗闲聊、炒股、玩游戏、打瞌睡等不在状态行为的,或者擅离工作岗位但未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首办(首问)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评优;屡犯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安排强制性培训;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三)对电子监察系统出现红牌警告的,对首办(首问)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出现红牌警告的,首办(首问)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
(四)对首办(首问)责任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以及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首办(首问)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复投诉,或者未依时办结、回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上述情况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首办(首问)责任人有效投诉的受理、追究以及相关事项,参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团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团区委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是指团区委机关职能部室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办事请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办事时限或服务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办结。
2、对申请法律援助、扶困助学、青年文明号审批、团基层组织变更的事项,要求相关部门自收到服务对象申请(申报)的材料之日起,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具体办结期限规定如下:
(1)青少年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结期限为7个工作日。
(2)申请扶困助学的,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星期内核查处理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者。
(3)办理青年文明号事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团基层组织变更的,材料齐全的, 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否定报备,且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没有办理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
4、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各部室对上、下级文件、情况反映要在3天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要由集体讨论,但不要超过5天办理,下级的请求报告5天内签发。如不签发,下级可按报告执行,一切后果均由主管部门、主管办事人负责。
7、书记对向上呈启和各部室反映的情况要在2天内处理完毕,2 天内不批复作同意执行,一切后果均由主办书记负责。
8、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团区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区委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团区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区委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团区委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区委和团区委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委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
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按照第十五条第(六)、(七)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条 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团区委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区监察机关或团区委实施。团区委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管理权限报区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团区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1、来访人到团委递交申请材料,接待的经办部室或经办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属职权范围的事项,则告知其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和材料。
2、来访人递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件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照片和个人事迹材料;是集体的,需提单位证明材料及单位相关事迹材料。
(2)与申请相关的材料。
3、对投诉、查询等电话或当场咨询的事项,能够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即解答;不能一次性告知的,应给予解释,另行跟踪处理,将尽快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答复来访人。
团区委否办、退件把关制度
一、否办事项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否办事项: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团区委职权范围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否办事项的管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能当场认定为否办的,应即时告知;如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三、退件的认定与管理
否办事项中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工作人员对确需办理退件的事项,一般性事项报分管领导把关,涉及重要事项报主要领导把关。同时,对退件事项要指定专人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团区委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团区委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任务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公开内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的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
2、公开形式及载体建设:(1)在新会青少网公开情况;(2)设立办事公开栏、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台情况;(3)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情况;(4)其他形式与载体运用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1)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2)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3)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4)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5)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八条 团区委机关各部室均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九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区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团区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要向区府办政务公开股,以及被评议部门报告或通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团区委相关部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政府信息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粤府办〔2008〕56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对团区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核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适宜公开进行审查。
二、公开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应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三)本单位各部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部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公开理据、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保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保密员初审会签后,呈报分管业务工作以及保密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公开发布。
(三)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经我委领导批准后报区保密局确定。
(四)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办部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以团区委名义印发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办公室保密员应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为加强团区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团区委办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介于以上两类信息之间,即不含涉密内容,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列为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为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一)领导班子分工、本单位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办事指南;
(四)工作动态;
(五)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http://www.xhyouth.net/”、共青团微博、微信和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本单位制发的部门文件等非涉密文件。
1、经办单位在呈批前进行保密审查时一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在公文拟稿纸(附件1)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
2、在公文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增设“公开方式”栏,并注明相应公开方式(附件2)。
3、经办单位当天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在本单位网站“http://www.xhyouth.net/”公开。
(二)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
其他经领导批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单位将领导批示和电子文稿径送办公室按程序公开。
有必要通过其他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单位提出公开意见,报领导审定后转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经办单位应立即告知办公室,并提供最新信息,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经办单位难以确定公开方式的,可会商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公文稿纸
2、文件正文格式(样本)
附件1
公 文 稿 纸
共青团新会区委发文办理呈批表
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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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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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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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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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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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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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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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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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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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
负责人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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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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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核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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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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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文件正文格式(样本)
(文件正文)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盖章)
20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主题词:x x x x x x x x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简称团区委)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团区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共青团事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团区委应在职能范围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团区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信息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团区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团区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团区委各部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团区委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咨询。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团区委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需要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信息公开权利人当面接受核实。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单》(见附件5)或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部室提供信息内容。相关部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部室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
相关部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部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税收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属于团区委内部研究、内部文件和内部制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对前款(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团区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予以更改,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团区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团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符合我区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或是属于非盈利组织和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团区委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团区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390241,办公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行政中心1419室,邮政编码:529141)投诉,也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如用其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团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会区团区委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区城市综合管理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会青少网(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对外交流和联系的窗口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质监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信息、公共服务、公众参与和新闻发布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网站管理设立领导小组。由团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网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做好网站建设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对网站的建设、更新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2、对网站的改版、更新等重大变化进行决策部署。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2、组织协调和监管网站的建设、更新和运行维护工作;3、收集、审核、发布信息,监管网站内容;4、负责网站各个栏目的日常信息维护;5、提出网站设计、建设、栏目调整、改版和更新等方案;6、网站信息发布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与审核
第六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税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严禁发布、传播和链接内容反动、不健康、不真实及涉密等各种有害信息。
第七条 各部室须及时上报信息,并遵循“谁上报,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 各部室信息上报流程:1、各部门将编辑好的信息交予分管该部室的领导审核。2、审核通过的信息由本部室负责人将电子版发送到办公室。
第九条 上报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将要发布的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办公室信息发布员,并须签署信息来源、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布栏目等。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施行先审核,后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涉密问题;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等。
第十一条 上报信息应在通过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团区委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区委等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团区委重要决策及执行,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团区委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团区委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办公软件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简报、公开栏、党建网站等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党建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中共辛兴委党委党务公开网公开。
4、办公软件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党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团区委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基层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组织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团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长效制度
第一条 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的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团区委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执政能力,为开展好共青团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部室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团区委党务公开督查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室、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团区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选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团区委党务公开载体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载体的管理,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为党务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信息公开载体管理机构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党务信息公开载体负总责,具体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规划、建设、统筹管理以及信息维护和信息公开载体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公开载体进行监督、评议。各部室对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二、信息公开载体种类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载体主要包括:公开栏、内部刊物、简报、党建网站等四大类。
三、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1、在信息公开载体上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实效性、安全性。
2、属于中心工作、全委性的重要工作、近期工作热点、创新性举措等方面的信息,原则上应按程序积极收集和发布相关内容,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
3、各部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操作员负责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和维护。
4、严格审核制度。各部室应明确信息收集、审核、存储、传递、备份等工作流程。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部室负责人校对、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给操作员最终发布。
5、敏感信息或重要政策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才可发布。
6、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法规执行,坚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奖惩规定
1、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载体信息发布工作情况进展的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对各部室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有关情况。
2、凡被区级以上官方信息公开载体和报刊媒体采用或转载的信息,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信息发布部室或撰稿人一定的奖励。
3、各部室应依据本规定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网络信息工作不力的部室,将依照工作落实督查制度的规定,报经领导同意后,限期要求相关科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团区委党务公开内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务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全面,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新会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务公开集体领导的原则。团区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内容负有主要责任。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所有党务公开的内容,都必须是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
三、决定党务公开内容的会议,必须有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已决定公开的内容,由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进行公开。
团区委党员“三会一课”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健全团区委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大会
1、党员大会召开的次数。团区委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党员大会出席对象:团区委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党员大会,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列席。党员大会一般要有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其中,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选举党委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委委员等票决制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党员到会。
3、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2)听取并审查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团区委主要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
(5)选举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支部委员;
(6)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4、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党员大会一般由团区委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书记不能到会,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1名党支部副书记主持。主持者要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会议要按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每个党员要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的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内容、选举程序、选举的实施,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5、党员大会要落实专人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数,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作出的决议。大会结束后,记录要归档。
二、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如何围绕中心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研究党员发展、转正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总结部署工作;
(5)召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
(6)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3、要求:会前作好准备,确定议题,并由有关委员准备意见,提交讨论。会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党课
1、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团区委党支部统筹组织实施。
2、每次党课以集中学习为宜,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3、党课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党的文件;
(2)围绕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党员状况,生动地、有针对性地、形式多样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党纪党风教育等;
(3)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等课程。
4、党课教育要抓好三个环节:认真选好教材、编好教案;落实好教员;组织好课后讨论。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授课过程中要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革和提高党课质量。
团区委党支部要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三会一课”流于形式。要通过“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的渠道,扩大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和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提高党内事务的公开透明度。
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改正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完善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基层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成效,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按照区委有关精神,制定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拓展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途径,延伸共青团工作触角,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凝聚人心,提升团干部的良好形象,促进形成共青团工作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
1.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2.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接受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评议和监督。
4.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5.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委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三、联系内容
1.深入调研。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共青团工作统筹兼顾在一起,认真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对所联系点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准确掌握工作实际,通过调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
2.宣传服务。积极发挥共青团工作优势,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为基层群众答疑解难,解决政策梗塞问题,为经济快速发展、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好服务。
3.具体指导。根据各自联系点单位实际,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深入所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帮助联系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4.解决难题。要把为基层办实事作为联系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重点抓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尤其是做好社会广泛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列出解决的时限,条件不具备的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讲明原因。
5.社区矫正。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资源共享、协作联动机制,积极开展矫正对象帮教扶助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四进”活动,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青年群众树立法治观念。
6.延伸触角。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触角,对联系点发生的信访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重点部位的治安整治、重点人群的监督管控等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延长共青团工作链条,近距离接触基层共青团工作实际,近距离倾听青年群众呼声,及时发现,认真排查,帮助青年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联系形式
1.走访座谈。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点座谈,了解联系点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困难诉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2.谈心活动。在联系点适当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倾听基层团干部和青年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3.调查问卷。围绕共青团组织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和服务青年群众工作等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定期在联系点发放调查表,实行计名或不计名两种形式,征求联系点群众对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全面把握基层社会民情民意和动态规律。
4.举办报告会。组织团干部作专题报告,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联系点增强求真务实、干事创业、依法办事的能力。
5.参加民主生活会。参加联系点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组织实施
1.联系点分工。根据《新会区2015年城镇扶贫工作方案》要求,团区委主要挂钩会城街道北门社区、古井镇岭北村和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落实领导班子责任制,成立团区委城镇扶贫工作专责小组,由团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统筹扶贫工作,落实团区委各部门帮扶责任,确保扶贫工作任务依时完成。
2.联系要求。团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乡镇、村组和基层一线企业事业单位调研不少于100天,每年到村组调研不少于20个,联系贫困户不少于4户,牵头完成对工作有指导和推动作用的调研课题不少于1个。其它班子成员原则上每月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天,联系农户不少于2户。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到联系点开展工作,每年在联系点工作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0天,并完成至少1个调研课题。要真正关心群众的疾苦,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生活难题,建立帮扶计划,实现帮扶目标。
3.工作纪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联系点树立榜样。
4.建立联系点工作日记。将每次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每半年须将在联系点的工作情况在党组会上汇报1次。
团区委机关干部联系基层团组织安排
一、团区委机关干部分片联系基层名单
钟荣源、袁社灿负责联系会城、大泽、司前、罗坑、双水、崖门、沙堆、古井、三江、睦洲、大鳌、经济开发区、圭峰。
钟荣源、梁伟杰负责联系区直机关、卫计委、公安委。
徐丽萍、李秀婷负责联系供电分公司、电信委、邮政委、锦纶、农商行、宝娜、大洋。
徐丽萍、李秀婷负责联系教育、区直学校、全区少先队组织。
二、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1、机关干部每月不少于5天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每两个月至少到联系单位一次;每次到基层了解情况,必须深入到一个基层团支部。
2、机关干部要腾出时间,放下架子,广泛开展走访和调查研究活动,经常听取主管共青团的基层党委领导意见,了解基层青少年的真实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总结实践经验,帮助基层青少年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发挥对团组织的协管和干部培养的作用。
3、各直属团(工)委(总支)召开委员(支部书记)会议,必须邀请联系的机关干部参加;各单位开展的活动或工作,可与联系的机关干部共同协商策划,有条件的应邀请所在片的成员单位参加,机关干部须向基层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学习互相进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片内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新情况。
5、片内单位可开展义工志愿服务、暖流行动、扶困助学和各类联谊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6、机关干部在执行公务期间,不能喝酒,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量,但不能过量,以免影响团区委形象。
7、各基层团(工)委(总支)联系下属团组织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1、团区委岗位责任制..................................1
2、团区委机关干部工作学习制度........................5
3、团区委民主集中制度................................6
4、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8
5、团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10
6、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2
7、团区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16
8、团区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19
9、团区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1
10、团区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24
11、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6
12、团区委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29
13、团区委谈话和诫勉制度............................32
14、团区委信访工作制度..............................34
15、团区委财务(团费)管理制度............ ...........39
16、团区委保密工作制度..............................42
17、团区委机关党建网站管理制度......................52
18、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54
19、团区委值日考勤制度..............................56
20、团区委机关干部外出及请休假制度..................57
21、团区委车辆管理使用制度..........................60
22、团区委档案、文件、资料借阅和电脑使用制度..........62
23、团区委机关节能节电工作制度......................64
24、团区委服务承诺制度..............................65
25、团区委首办(首问)责任制..........................68
26、团区委限时办结制度..............................75
27、团区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77
28、团区委一次性告知制度............................84
29、团区委否办、退件把关制度.........................85
30、团区委政务公开制度..............................86
31、团区委党务例行公开制度.........................106
32、团区委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109
33、团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长效制度.....................114
34、团区委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116
35、团区委党务公开督查考评制度.....................119
36、团区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20
37、团区委党务公开载体管理制度.....................122
38、团区委党务公开内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124
39、团区委党员“三会一课”制度.......................125
40、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129
41、团区委机关干部联系基层团组织安排...............134
团区委岗位责任制
一、团区委主要职责及领导分工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区委、区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教育和引导全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团结和带领全区广大团员青年为新会经济社会建设作贡献。
3、组织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为党和政府培养和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4、指导全区青少年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和志愿(义工)服务活动;受区委委托领导少先队工作。
5、密切与各地青少年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不断完善我区青联组织网络,加强与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关系,指导各青少年社团开展工作。
6、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少年的意见和诉求,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宣传青少年工作法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分工
1、钟荣源同志:主持团区委和区青联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部、区青联秘书处工作。
2、徐丽萍同志:分管宣传部、学少部、区义工联秘书处、区青年志愿者协会、区少团区委、区少先队工作研究会工作。
二、团区委各部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收发、登记和整理保管文件、各类资料、档案,每月记录团区委大事记;负责团区委、区青联的文件审校、印发工作;负责基层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协调团区委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对领导决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催办和检查工作;掌握全区团的工作情况,并经常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严格保管和使用单位公章;负责团区委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团区委机关人事工作和干部的生活福利安排;负责团区委会议的后勤工作和督促办公室的内务卫生、人员考勤工作;负责团区委物品购置、管理和车辆安排工作;负责《中国青年报》、《生力军》和《黄金时代》杂志的订阅、发行工作;负责处理区青联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部
负责对全区团干部的物色、考察、跟踪、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讨论基层团委正、副书记的任免工作;起草全区团内日常组织文件工作;指导各级团组织发展团员和团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团费收缴和帐目管理工作;负责团组织的数字统计、呈报和组织档案的保管工作;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深入到各级团组织,了解发展动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新会青运史的编写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宣传部
根据各时期团的中心工作编写、收集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并做好资料保存;及时向上级和新闻媒体报送团的工作信息;经常总结推广基层团工作的经验,负责区青少网日常更新维护工作;经常调查分析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及时向书记处提供青年动态;组织策划全区大型青年文化活动;负责处理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和区义工联合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抓好各级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负责全区青工工作和“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履行区委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新会青年》的编印和发行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学少部
负责联系、管理全区的学校团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团队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调查掌握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校团队干部的情况,经常深入基层推广学校团队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协同教育委加强学校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少年儿童入队和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团队活动;负责《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杂志的订阅、发行工作;负责学校团队有关资料、物品的整理、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处理区少团区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区少先队工作研究会工作;负责机关计生工作;完成书记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人员分工
李秀婷(学少部部长):负责宣传部、义工联秘书处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同时负责学少部、青少教和少团区委工作。
梁伟杰(组织部副部长):负责办公室、区青联秘书处和区青农会秘书处工作。
袁社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部工作和全区团组织建设工作
陈朝新(办公室干事):协助办公室日常工作。
团区委机关干部工作学习制度
1、团区委正副书记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既独立开展主管的各项业务工作,又通力协作,统筹安排。各部室要团结协调,互相配合。
2、团区委正副书记每月碰头研究工作一次以上,有重要事情及时研究,不能个人说了算。
3、每月按时过一次党组织生活,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扬民主。
4、书记处与各部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部室要主动向主管书记反映情况,对于书记处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反映进展情况。
5、各部室每季度写一份工作计划,在季尾25号前交到主管书记,由书记处讨论统筹安排。
6、加强钻研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与理论水平,更新知识,做到一专多能。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和各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7、实行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对实际学习时间少于应学习时间2/3的机关干部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少于1/2的一年内不能晋升。
8、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对干部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的方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团区委民主集中制度
第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委性的问题,所有重要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委的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四条 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条 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要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一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不定期召开碰头会。主要领导在民主生活会上,围绕中心议题,带头发言。班子成员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自觉地围绕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勤政廉政这一中心议题,联系实际,畅所欲言,互相交心通气。
第十条 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班子成员要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基层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帮助基层解决实际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要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增强维护班子团结合力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全委和委部的关系,团结协调,形成合力,当工作意见、看法不同时,要顾全大委,防止影响工作。
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团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的有关要求,现将团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与会人员为团区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列席人员。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二、根据区委要求,围绕以下内容,由书记确定每次民主生活会主题,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思想准备,写好发言提纲。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委各项决策和部署情况;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完成工作情况;
(五)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区委要求汇报的其他情况。
三、民主生活会前,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班子成员要开展谈心,沟通思想,交流意见。
四、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将本次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向班子成员反馈。
五、民主生活会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讲真理不讲面子,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
六、会后要及时写出报告,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连同民主生活会记录一并报区委。
团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为使团区委工作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特制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会议人员
团区委正副书记。必要时扩大到与议题有关的部室负责人和其他干部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的指示,制定机关党建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案措施;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和审批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任免基层团组织正副书记;审议对违纪党员的组织处理决定;审议团区委重大财务开支和其他日常业务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书记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并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事内容。各部室需要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先由各部室做出方案,并经请示分管书记研究同意后,由各部室负责人或分管书记提出讨论。
2、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团区委领导分工分头办理,需要有关部室办理的事项,由分管领导下达并负责组织落实。
3、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事情,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属于各部室经办的内容,各部室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并抓好落实。
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和决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抓。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团区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团区委领导班子要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钟荣源(团区委书记)
一、按区委、区府的要求,对团区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对团区委班子成员及各部室的党风廉政状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各部室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与党建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督促落实。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依法行政,采取切实措施,管好团区委机关工作人员和家属子女,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的落实。
五、对上级党政、纪检部门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认真组织力量查办。
六、督促团区委班子成员和基层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徐丽萍(团区委副书记)
一、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的宣传部和学少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向团区委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完成。抓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
三、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团区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抓好团区委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认真贯彻党内监督制度,抓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保证区委、区纪委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重视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批办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对重要的信访组织查处。
五、按照上级的要求,抓好控制会议、减少发文和领导干部公务接待标准等规定的落实。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能力。
六、定期检查、听取各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增强党员、干部反腐防变的能力。
七、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督促指导分管部室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完成目标任务。
团区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班子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推进我委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团区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的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团区委,由团区委主要领导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听取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同时将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的检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进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部署及开展情况;
(三)遵纪守法,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五)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领导干部在形成述职述廉材料前,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干部群众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应由领导干部本人独立完成,要认真进行总结回顾,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三)召开述职述廉报告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会议由团区委领导组织,听取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组织民主评议和听取意见。述职述廉报告会可同时组织民主测评,并采取座谈了解、个别访谈等形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综合评议。
(五)反馈意见与落实整改。对民主评议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测评的结果,由团区委负责向述职述廉对象反馈,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述职述廉后,要按照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分别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材料。
第九条 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将给予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情况、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述职述廉或者不如实述职述廉的,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团区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相互联系,保证政令畅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党员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二、报告事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5、领导干部公费外出参观、学习;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和要求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一般干部向分管领导报告,中层干部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单位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3、重大突发事件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
4、主要领导外出2天以上,要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5、各部室要自觉遵守报告制度,对该报不报、缓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书记办公会或团区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纪律与监督
1、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3、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处理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向区委报告有关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有关事宜,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团区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副股级(含享受同等待遇)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填写《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作书面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2、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3、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一年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方法
1、团区委书记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2、副股级(含享受副股级)以上领导,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团区委书记报告备案。《报告单》交监察室。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组织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单
200 年 月 日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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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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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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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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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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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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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报告单》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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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发展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班子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 班子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团区委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意见;(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奖惩等问题;(三)大额度资金使用;(四)按有关规定应由班子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一)团区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审议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四)讨论需要由办公会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班子会、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班子副书记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办公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各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六)作出决策。班子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七)形成纪要。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负责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班子一把手签发后印发。
团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团区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
(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六)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 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团区委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四条 团区委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团区委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组通[2015]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外侨[2015]6号),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出国(境)量化管理机制
1、严格计划报批。团区委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委统战部报送本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中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并抄送区纪委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2、严格量化管理。团区委领导班子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3次。参加中央和省市直单位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量化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确因工作需要,超过量化规定的,须先报区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
3、严格计划审核。团区委主要负责人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审核上报本单位人员出访年度计划。
4、严格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
1、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由区委统战部归口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因公(私)出国(境),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在办公室报备后方可外出,归来后要及时归还相关证件;科级以上干部因公(私)出国(境)的,需凭报批表、邀请函或组团单位通知等资料到区委组织部以及区委统战部申办。其他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我区有关文件执行。
2、坚持审批原则。因公(私)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必须是与执行公务活动有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将因公(私)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出访呈报件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理由,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
3、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私)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团区委办公室要依规对我委因公(私)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实行统一保管。
4、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公(私)出国(境)证件,防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旅游,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送区公安分委备案。
团区委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使他们不犯或少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第三条 诫勉谈话对象为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发现党员有以下情形时应实行诫勉谈话:一是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二是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但不够检查立案;三是基层和群众有反映需要提醒注意;四是有其它问题需要提醒。
第五条 诫勉谈话由团区委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具体协调安排诫勉谈话人员。根据需要,团区委可直接派人同诫勉谈话对象谈话。
第六条 涉及重要问题的诫勉谈话,事先要经团区委书记同意。
第七条 团区委书记会研究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和负责谈话人员(至少两人参加)名单。
第八条 负责谈话人员拟定诫勉谈话提纲,报经团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谈话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诫勉谈话对象本人。诫勉谈话对象不得拒绝谈话。
第十条 谈话时应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原因,指出问题;责成其就有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必要时限其在一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材料;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要做书面记录,谈话记录要有诫勉谈话对象的核实签字。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写出的书面材料一并由组织(人事)留存。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指出问题,又要充分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 要维护举报人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准向诫勉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及所提供的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诫勉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以及举报人举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要及时进行,应进行而未进行以致发生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后,对确有问题的诫勉谈话对象要继续加强教育管理,以巩固诫勉谈话的成效。
团区委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
第二条 信访工作遵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信访接待程序,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权分明;形成上下左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条 广大干部职工通过书信、电子信箱、走访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意见、建议、批评和举报、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也是干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一种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能够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解决不了的应耐心解释。
第五条 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重要来信和突发性群众集体来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制定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问题;
第七条 信访工作由团区委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领导接待日安排的相关事宜。
(三)定期对信访情况(不包括纪检信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四)根据领导的指示,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性信访问题。
(六)负责重要信访件的管理、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及时解决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对发现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疏导,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和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九条 信访工作范围
(一)处理群众来信
(1)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
(2)对涉及干部违纪问题的信件,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对上级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急件应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亲自阅批处理。
(4) 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二)接待群众来访
(1)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记录来访人意见,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同时受理来访人递交的有关书面文字材料。
(2)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凡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3)对来访中反映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一般性工作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对问题涉及部门较多,一时难以确定其主管部门的问题,需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请示后,再行处理。
(4)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做好控制稳定工作。
(5)来访中凡属有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6)遇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领导和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和做法已超出正常来访范围的,除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
(7)对电话来访,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并请对方说明联系办法,做好回复工作。
第十条 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一)群众来信处理程序
拆封→阅读→编号登记→报转 (批转)→(督办)处理与回复
(二)群众来访处理程序
登记→听取意见→解答政策→请示→处理→答复
团区委财务(团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财务(团费)管理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达到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的目的,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经费。经费的使用(包括团费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经费开支以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加具意见签名并注明用途方能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票据而使用现金支出证明的,必须有证明人签名才能办理报销手续。每笔开支由分管各部室的副书记负责验收(审核),报销单据的复核由会计负责。
第三条 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团区委所有的财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物的变动和借用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部室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购置办公设备要以节约、实用为原则,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由出纳统一结算。
第五条 做好接待工作,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用餐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费用一律不准签单记账。
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因工作需要使用,坚持“必需、合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事前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条 规范对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团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团费由财务人员管理。要按团中央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采用新式的会计账簿,出纳、会计必须进行月结、年结、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团费支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务人员要做到帐目清楚,严格把关。
3、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费使用应根据工作安排在年初定出计划(团费使用应根据工作计划在年初作出统筹安排)。每次活动前,由组织活动的部室提交团费使用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查,再经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5、使用团费后,必须开具正规发票。不符合团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团费中开支。
6、每季度及年终将年度团费使用情况上报团区委。
7、对违反团费使用规定的,依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严格经费审批制度。
1、区财政委下拨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1)公用经费: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审批。
(2)专项经费:3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3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2、其他经费
1000元以下由主管副书记审批,1000元以上由书记或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3、团费开支的审批手续
(1)上缴团费按有关规定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将每年缴款情况向书记报告;
(2)团费用于其他开支(包括培训团员、订阅或购买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团员),须由办公室提出(提交)用款(团费使用)申请(报告),经书记会议讨论决定。
团区委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责任
团区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和任务,积极完成各项保密工作任务。
2、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重视和做好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问题。对保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及时进行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向上级和当地保密部门报告。对为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6、加强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子政务住处的保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安全措施,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提升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7、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抓好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和能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做到既确保国家重要秘密安全,又能方便交流,促进经济发展。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区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区保密工作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9、及时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每年底要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保密工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委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员管理制度
1、保密员负责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密安全工作。
2、保密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保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在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工作环节上,必须按相对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4、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
5、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6、保密员不得泄密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员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出境其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已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7、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
8、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9、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0、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
四、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公章(简称单位公章)和妇团区委印章、工会印章、机关作风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保管。纪团区委印章、团团区委印章和财会印章分别由纪监室主任、团团区委书记和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每次使用完毕要及时放回锁好,以确保安全。
(二)单位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以中共江门市新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通知、批复、上报材料、报表、信件以及其它文件)使用公章,按职能和业务分工,由书记、主管副书记审批。
2、因公务理由需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行政关系介绍信、外调介绍信、出差住宿证明等)使用印章,由主管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因私人理由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介绍)信(包括办理边防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外出旅游证件及其它)使用印章,由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
3、办理自费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考察、港澳通行证等双程证件使用印章,由书记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
每次使用单位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单位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保密员审核、盖章。保密员不在办公室时由其主管领导审核、盖章。无审批人签名或审批人越权审批的,持印人要拒绝使用印章。单位公章一般不能携带外出,确实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经书记审批同意,由办公室人员携带和盖章。其它印章需要携带外出,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并指定专人携带。
(四)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每次使用印章,除有领导签批并有底稿存档的文件、证明外,均应进行用印登记。用印登记要列明用印件的内容和审批人姓名,以备查考。
(五)使用单位印章必须办理登记的内容
1、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审批表;
2、经领导签批后用印而没有底稿存档的各类证明(介绍)信、证书、与其它单位联合发文及其它上报材料;
3、其它经领导签批而没有底稿存档的用印。
五、文件保管制度
(一)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文、收文要分开专册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也要分开专册登记,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利用电脑进行文件登记和管理,但也要设立秘密文件签收登记本。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与国家互联网分开。接收秘密文件时,要及时登记,及时按规定传阅和承办处理。发放秘密文件一定要对方履行签收手续,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也不得随意放在对方的收发箱内。
(二)文件传阅制度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内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传阅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具体做法是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专夹送阅,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阅后直接退回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有关人员阅读,传阅秘密文件不得横传,也不能长时间停留在阅读人员手中,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当天阅不完的退回第二天再借阅,阅完即退回办公室。文件传阅完毕后,办公室应检查阅读人员是否已签名,有无批示意见。
(三)文件复印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要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印的机密、秘密文件时,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编号,视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秘密文件需在单位内进行,不得拿到社会上的营业点复印。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
(四)文件保管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和保管。存放密件的地方必须有铁门铁窗及密码文件柜。参加会议领取秘密文件,如果会后不回收的,必须将会议签收的秘密文件认真做好登记,妥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文件的安全,防止密件丢失。
(五)文件清退制度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凡是密码电报或秘密文件,都要办理清退手续,定期归还。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文件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应当每季清查一次,已办完的,退回机要委。需限期清退的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必须做好登记手续,由专责人员携带文件登记簿和清退的秘密文件到机要委办理清退手续,如不按规定手续清退造成秘密文件丢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文件销毁制度
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后,认为不需要存档的,应及时清退;若没有规定要清退的,可在下一年度销毁。销毁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登记注销,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销毁。送纸厂销毁时,须派两人以上在场负责监销。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各部室制发包括上送和下发的所有正式文件的销毁,均应按上述制度执行。
六、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统一管理各门类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充分发挥档案为单位和社会各项工作的服务作用,是档案保管的根本目的。
2、档案要有专室、专柜保管、专人负责。录音录像带应存放在木柜或不磁化的柜架内。档案室要有防尘、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湿、防潮、防霉、防虫的设施。
3、档案库房、档案柜内不得存放杂物,更不得摆放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确保档案的安全。要经常保持库房整洁卫生。
4、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积极做好档案库房的通风、降温、降湿工作,坚持每日温湿度记录,经常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5、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定期对各门类的数量、人员数量、各种设备、档案资料利用等进行统计。并及时向上级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收入、移出登记。
6、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纪律,执行制度,注意保密,工作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好移交手续,并将要注意的事项传授给接收人。
七、计算机使用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 对每台电脑、打印机等建立设备记录卡,记录每台设备的原始配置及每次维修的情况。
第二条 各台电脑设备要定人负责。所需耗材(墨盒、软盘等)的更换和添置要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解决。
第三条 如发现电脑设备故障应及时告知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设备在保修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维修。
第四条 禁止在电脑设备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软件,不得随意在互联网上下载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收发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使用外来软盘、光盘前,要确保无病毒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执行有关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网络传输的法规,坚持“涉密电脑不上网,上网电脑不涉密”的规定,不得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电脑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加强对电脑信息制作、查阅、复制、传播管理。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破坏宪法和法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以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室负责所属电脑设备外部的保养清洁工作。
第八条 电脑设备主要用于办公需要,上班时间不能利用电脑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团区委机关党建网站管理制度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通知》和《新会区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团区委开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介绍团区委和各基层团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务公开,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争当各项工作排头兵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团区委与区直机关党组织之间及党员与组织的交流。
需提供、更新的党务公开信息:包括党的理论知识、团区委各级党组织职责权限、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
二、本网站所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省、江门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部负责本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上传、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与区经商委联系。
四、根据分工,各栏目信息负责人将需上网资料文件以文本文档形式进行编辑和保存,并打印一份交主要领导进行审核。
五、网站管理员要加强网站的密码管理工作。上传文件要经过查杀毒处理。制作网页的设备必须经常查杀病毒。为确保上网内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信息的发布按以下流程运作:
1、各栏目信息负责人提交初审。
2、团区委主要负责人终审签发。
3、网站管理员发布。
六、网络管理员负责按时发布信息,原则上两周更新一次,如有重要活动或工作应及时更新。
七、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司法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会议精神,使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特制定团区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成员学法制度
1、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教材、学习记录等。
2、党支部成员中心组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相结合,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
3、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成员要有学法专用笔记,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和理论文章。
4、党支部成员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5、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1、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方案,负责对我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2、由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1、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我委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2、对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3、我委党支部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坚持任前考法制度,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暂缓任用。
4、团区委普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党支部成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团区委值日考勤制度
1、值日人员安排:
星期一梁伟杰,星期二李秀婷,星期三袁社灿,星期四陈朝新,星期五梁伟杰。
2、值日工作职责:
(1)提前到办公室,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淋花和保证开水供应。
(2)接听电话,做好记录,传达、落实有关电话内容。
(3)主动热情做好基层团干部和来访者的接待工作。
3、值日人员要履行职责,如遇工作或其他事情,要做好内部调节,保证值日制度落实。
4、每位干部到基层单位、外出办事、请假都必须在记录板上写清楚时间、地点、事项等,便于随时联系。
5、早退、迟到、请假半天由主管书记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凡请假要知会值日人员或办公室。
6、每周星期一早上全体同志集中搞清洁卫生,由办公室负责召集。
团区委机关干部外出及请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外出及请休假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请示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江门地区,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要提前口头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2天以上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3个工作日以上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1.副书记外出向书记请示。班子成员在工作日外出经批准同意后,请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备案。
2.各部室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请示。各部室负责人在工作日外出经批准同意后,请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3.各部室人员向部室负责人请示,各部室自行登记备案。
(二)工作人员外出期间,确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并经批准。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前,由办公室负责统筹整理节假日期间工作人员的外出和活动安排情况,并报送至书记。
二、请休假请示制度
1、机关干部参加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休假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上述假期不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配偶在外地(江门市区和五邑地区以外,下同)的工作人员,每年有探亲假三十天;父母在外地的未婚工作人员,每年有探亲假二十天;父母在外地的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有探亲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机关干部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享受五天的婚丧假;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婚丧假不含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女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的为晚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晚婚晚育的,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安排十天的看护假。
5、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按规定享受探父母或配偶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予以补足。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生手术假的,男职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机关干部休假,一律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并且,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作统筹安排。
7、原则上,书记、副书记休假,由党组安排;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休假,要经主管副书记同意并报书记。
8、干部休假要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经批准休假的人员,其《团区委干部休假审批表》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干部休假批准后,要安排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假期结束返回单位上班时,应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及时报办公室注销登记。
团区委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对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工作用车的需要,特规定如下:
一、车辆的管理使用
团区委的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车辆使用一般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按照“先急后缓,先公后私,先内后外”的原则,在确保单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个人(私人)用车。
(一)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用车的安排,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必须经常检查车辆的情况,保证依时出车。
(二)私人(外借)用车(包括节假日、非上班时间的用车)要提出用车的时间和目的地,向分管领导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使用时间超过一天的必须经书记审批。私人(借)用车必须按时还车,不得超时用车。
(三) 私人(外借)用车的费用全部由用车者负责(包括交通事故费用)。
(四)一般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安全有保障的地方保管。
(五)车辆维修原则上到指定符合资质的修理厂修理,车辆年审、检修或购买、更换配件、添置工具设备等,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和报销。车辆加油凭加油发票报销。
二、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单位指定的车辆驾驶员要掌握简单的车辆维修技术,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
(二)驾驶员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社会公德。任何时候不准开“英雄”车、“霸王”车。
(三)驾驶车辆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酒后开车,不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团区委档案、文件、资料借阅和电脑
使用制度
1、团区委档案、文件和资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任何人未经办公室登记借阅,不得随意借用、保管。各部室借用或使用的文件要在每年年底统一交回办公室。
2、办公室设立登记本,将每次借阅和归还档案、文件和资料的情况进行登记。
3、借阅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点交清楚,档案资料借阅归还要依时,检查后注销。
4、借阅档案资料(文件)者,不得转借给别人,或随便乱放,要对档案资料负保密责任。
5、借阅档案资料者,要对档案爱惜保护,不得遗失、损污、拆卸、调换、拆页或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加字或去字等。
6、各部室负责对开展活动的文件、音像、图片、相片和录音等资料进行整理,活动结束后两周内要将一整套资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7、如需要对档案资料进行摘录、拍照、复制等,要经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8、外来单位借阅档案文件时,要持有原单位正式介绍信,并证明政治面目和使用范围,才能借阅。如属重要机密文件(档案)还要经书记批准,才能借阅。
9、文件阅读,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扩大阅读范围。
10、文件阅读后,要在《文件传阅》签名,不得随意抄录(必须抄录的要经领导同意)。
11、严格做好文件保密工作,部室所负责的电脑文件、图片等资料要定期用光盘存储。
12、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单位电脑设备接收或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电子邮件,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严防电脑病毒的入侵。
13、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如需维修,要经办公室安排,由专业人士上门维修。
团区委机关节能节电工作制度
1、节约照明用电,提倡节约和科学用电,反对浪费。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事要关闭室内及通道的照明灯。
2、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根据办公情况,尽量减少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对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要及时关闭设备电源,使用时再重新开启(需待机工作的除外);有省电模式功能的办公设备,开启省电模式功能;饮水机要定时管理,下午下班后要关闭电源;周末或假期办公室人员要关闭总电源。
3、调低空调用电负荷。使用空调时,应尽量将门窗关严,并尽量缩短空调使用时间,空调温度一般情况下应设置为26℃;无人办公时要关闭空调。
4、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按需批量采购,避免浪费;打印文件用双面打印,打印草稿用废纸打印;能循环再用的物品用过后注意保存好再用。
团区委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委机关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促进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室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修改完善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 各部室必须结合政务公开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必须将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部室对全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的意图、要求作认真负责的了解,并作出周到的安排或指引,确保有始有终地做好服务工作。
2、宣传解释:耐心细致,讲解准确,对服务对象的疑问和自身作为与不作为的理由,作出谦虚、恰当、准确的解释说明,确保服务对象心领神会、心悦诚服。
3、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确保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困难,由自身解决。
4、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遵守时限。严格遵守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要尽力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结果。
5、办事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一视同仁,确保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6、保守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对个人隐私和单位秘密,做到不泄漏、不传播、不打听,确保服务对象不为难,无顾忌。
7、办理结果:质量优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必须达到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出差错,不留缺陷,确保服务对象无后顾之忧。
8、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在规定费用以外不多花一分钱。
第五条 各部室于每一服务过程结束后应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过程的意见和要求,告知服务对象可将意见和要求投入意见箱。
第六条 各部室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诺问题。
第七条 团区委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委的社会服务承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八条 各部室应结合自身服务视不同情况对违诺行为特点,对违诺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1、在履行服务承诺过程中,非因服务对象原因而致使服务对象不满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2、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登门履行承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处以责任人50—500元罚款,在单位内部公开检讨。
3、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服务对象的经济损失,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部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诺行为不处理、不追究或隐瞒不报,追究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违诺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团区委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团区委首办(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和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机关,根据《新会区区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区委机关工作人员。下文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办(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本委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业务部室必须负责办理直至回复服务对象,或者按规定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四条 首办(首问)事项范围包括“民生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一般信访及其它受理的事项。属于区纪委受理的事项、涉案事项以及区信访委受理的事项不列入首办(首问)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受理接受咨询或办理服务对象要求事项的首位(首个)工作人员、业务部室分别为“首办(首问)责任人”、“首办(首问)责任部室”,我委则为“首办(首问)责任单位”。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属于本单位其他人员职责范围的,应负责联系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对接,该经办人即成首办(首问)经办人。经办人员暂时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所需办理的事项及联系方式,在经办人员就位时,须及时转交经办人员回复。如遇到经办人员出差或者责任不明确的事项,应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主管领导指示及时办理和回复。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另一部门的事项,应给予明确指引和提供帮助。如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需指引到另一单位处理的,应先与对方单位联系,对方单位同意接收的,方可指引服务对象到对方单位;如对方单位不同意接收的,应先接收下来,报领导组织协调;如协调不成,将情况报区府办,由区府办组织协调裁定具体部门受理。
(四)接待服务对象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时,要文明、礼貌、热情,禁用服务忌语,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
(五)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优质服务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即时办理,并填写办理记录。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有办结时限且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尽可能填写登记表格或开具收件回执,明确办结时限。
(三)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填写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单位职责但不属于本人或所在部室业务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办。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办。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责任单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责任单位不清楚的,应即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属于我委多个部室或者我委与其它部门(单位)共同负责的事项,已建立“并联”办理机制的,必须主动及时组织“并联”办理;对要求办理的事项进入“并联”办理程序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时办理。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承办工作。
(七)对本职工作管辖的业务,应明确告知首办流程,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
第八条 首办责任部室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室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二)对本部室与其它部室共同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部室应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告知和跟踪督促其它相关部室履行相应职责,并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委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首办责任单位职责:
(一)属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指定首办责任部室按照规定办理。
(二)属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若本委是首办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和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告知和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办理。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之后,本委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委首办(首问)责任制工作,由领导班子负责统一指导和实行分级管理。主要领导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分管领导首办(首问)的落实;各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检查分管部室首办(首问)责任制的落实;首办(首问)责任部室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首问)责任人,实施首办(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对首办(首问)责任人、责任部室的首办(首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服务对象直接测评。服务对象直接测评由我委统一组织,各部室直接将满意度测评表发放给服务对象,由服务对象填写后投入门口设立的意见箱或直接交给办公室。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专项责任追究:
(一)对年内出现有效投诉一次尚未构成违纪的首办(首问)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评优;有效投诉两次尚未构成违纪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并安排参加强制性培训;有效投诉三次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调离岗位,并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安排强制性培训;有效投诉四次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并视情节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从重的纪律处分。两年内累计有效投诉五次以上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二)对上级部门在明查暗访中,发现有在岗闲聊、炒股、玩游戏、打瞌睡等不在状态行为的,或者擅离工作岗位但未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首办(首问)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评优;屡犯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安排强制性培训;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三)对电子监察系统出现红牌警告的,对首办(首问)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出现红牌警告的,首办(首问)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
(四)对首办(首问)责任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以及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首办(首问)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复投诉,或者未依时办结、回复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上述情况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首办(首问)责任人有效投诉的受理、追究以及相关事项,参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团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团区委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是指团区委机关职能部室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办事请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办事时限或服务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办结。
2、对申请法律援助、扶困助学、青年文明号审批、团基层组织变更的事项,要求相关部门自收到服务对象申请(申报)的材料之日起,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具体办结期限规定如下:
(1)青少年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结期限为7个工作日。
(2)申请扶困助学的,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星期内核查处理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者。
(3)办理青年文明号事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团基层组织变更的,材料齐全的, 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否定报备,且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没有办理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
4、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各部室对上、下级文件、情况反映要在3天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要由集体讨论,但不要超过5天办理,下级的请求报告5天内签发。如不签发,下级可按报告执行,一切后果均由主管部门、主管办事人负责。
7、书记对向上呈启和各部室反映的情况要在2天内处理完毕,2 天内不批复作同意执行,一切后果均由主办书记负责。
8、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团区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区委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团区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区委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团区委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区委和团区委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委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
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十七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按照第十五条第(六)、(七)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条 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团区委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区监察机关或团区委实施。团区委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管理权限报区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团区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1、来访人到团委递交申请材料,接待的经办部室或经办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属职权范围的事项,则告知其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和材料。
2、来访人递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件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照片和个人事迹材料;是集体的,需提单位证明材料及单位相关事迹材料。
(2)与申请相关的材料。
3、对投诉、查询等电话或当场咨询的事项,能够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即解答;不能一次性告知的,应给予解释,另行跟踪处理,将尽快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答复来访人。
团区委否办、退件把关制度
一、否办事项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否办事项: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团区委职权范围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否办事项的管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能当场认定为否办的,应即时告知;如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三、退件的认定与管理
否办事项中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工作人员对确需办理退件的事项,一般性事项报分管领导把关,涉及重要事项报主要领导把关。同时,对退件事项要指定专人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团区委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团区委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任务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公开内容: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规定的对内、对外公开的内容。
2、公开形式及载体建设:(1)在新会青少网公开情况;(2)设立办事公开栏、公开电话、咨询服务台情况;(3)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情况;(4)其他形式与载体运用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1)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2)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3)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4)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5)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八条 团区委机关各部室均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九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区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团区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要向区府办政务公开股,以及被评议部门报告或通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团区委相关部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部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政府信息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市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粤府办〔2008〕56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对团区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核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适宜公开进行审查。
二、公开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应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
(三)本单位各部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部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公开理据、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保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保密员初审会签后,呈报分管业务工作以及保密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公开发布。
(三)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经我委领导批准后报区保密局确定。
(四)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办部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以团区委名义印发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办公室保密员应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为加强团区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团区委办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介于以上两类信息之间,即不含涉密内容,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列为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为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一)领导班子分工、本单位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办事指南;
(四)工作动态;
(五)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http://www.xhyouth.net/”、共青团微博、微信和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本单位制发的部门文件等非涉密文件。
1、经办单位在呈批前进行保密审查时一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在公文拟稿纸(附件1)上增设公开方式选项,经办人在相应选项打“√”。
2、在公文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增设“公开方式”栏,并注明相应公开方式(附件2)。
3、经办单位当天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在本单位网站“http://www.xhyouth.net/”公开。
(二)其他非涉密政府信息。
其他经领导批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单位将领导批示和电子文稿径送办公室按程序公开。
有必要通过其他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单位提出公开意见,报领导审定后转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经办单位应立即告知办公室,并提供最新信息,以便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二)经办单位难以确定公开方式的,可会商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对于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岗位职责而导致泄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公文稿纸
2、文件正文格式(样本)
附件1
公 文 稿 纸
共青团新会区委发文办理呈批表
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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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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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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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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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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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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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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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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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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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
负责人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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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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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核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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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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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文件正文格式(样本)
(文件正文)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盖章)
20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主题词:x x x x x x x x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信息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共青团新会区委员会(简称团区委)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团区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共青团事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团区委应在职能范围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团区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信息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团区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团区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团区委各部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团区委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咨询。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团区委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需要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信息公开权利人当面接受核实。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单》(见附件5)或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部室提供信息内容。相关部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部室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
相关部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部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税收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属于团区委内部研究、内部文件和内部制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对前款(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团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团区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予以更改,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团区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团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符合我区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或是属于非盈利组织和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团区委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团区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390241,办公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行政中心1419室,邮政编码:529141)投诉,也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如用其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团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会区团区委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区城市综合管理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会青少网(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对外交流和联系的窗口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质监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信息、公共服务、公众参与和新闻发布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站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网站管理设立领导小组。由团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网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做好网站建设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对网站的建设、更新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2、对网站的改版、更新等重大变化进行决策部署。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网站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2、组织协调和监管网站的建设、更新和运行维护工作;3、收集、审核、发布信息,监管网站内容;4、负责网站各个栏目的日常信息维护;5、提出网站设计、建设、栏目调整、改版和更新等方案;6、网站信息发布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与审核
第六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税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严禁发布、传播和链接内容反动、不健康、不真实及涉密等各种有害信息。
第七条 各部室须及时上报信息,并遵循“谁上报,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 各部室信息上报流程:1、各部门将编辑好的信息交予分管该部室的领导审核。2、审核通过的信息由本部室负责人将电子版发送到办公室。
第九条 上报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将要发布的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办公室信息发布员,并须签署信息来源、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布栏目等。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施行先审核,后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涉密问题;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等。
第十一条 上报信息应在通过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团区委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区委等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团区委重要决策及执行,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团区委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团区委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划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办公软件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简报、公开栏、党建网站等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党建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中共辛兴委党委党务公开网公开。
4、办公软件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党组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党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团区委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党员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有关基层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单位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党员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内事务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党务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党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内事务,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内事务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事项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内事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党员申请人认为有关基层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组织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团区委党务公开工作长效制度
第一条 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适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的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团区委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执政能力,为开展好共青团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部室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团区委党务公开督查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室、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团区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选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团区委党务公开载体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载体的管理,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为党务公开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信息公开载体管理机构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党务信息公开载体负总责,具体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规划、建设、统筹管理以及信息维护和信息公开载体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公开载体进行监督、评议。各部室对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二、信息公开载体种类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载体主要包括:公开栏、内部刊物、简报、党建网站等四大类。
三、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1、在信息公开载体上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实效性、安全性。
2、属于中心工作、全委性的重要工作、近期工作热点、创新性举措等方面的信息,原则上应按程序积极收集和发布相关内容,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
3、各部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操作员负责分管栏目的信息发布和维护。
4、严格审核制度。各部室应明确信息收集、审核、存储、传递、备份等工作流程。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部室负责人校对、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给操作员最终发布。
5、敏感信息或重要政策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才可发布。
6、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法规执行,坚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奖惩规定
1、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载体信息发布工作情况进展的督促和检查,每半年对各部室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有关情况。
2、凡被区级以上官方信息公开载体和报刊媒体采用或转载的信息,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信息发布部室或撰稿人一定的奖励。
3、各部室应依据本规定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网络信息工作不力的部室,将依照工作落实督查制度的规定,报经领导同意后,限期要求相关科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团区委党务公开内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务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全面,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新会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党务公开集体领导的原则。团区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内容负有主要责任。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所有党务公开的内容,都必须是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
三、决定党务公开内容的会议,必须有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已决定公开的内容,由团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进行公开。
团区委党员“三会一课”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基本制度,健全团区委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大会
1、党员大会召开的次数。团区委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党员大会出席对象:团区委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党员大会,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列席。党员大会一般要有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其中,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选举党委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委委员等票决制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党员到会。
3、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2)听取并审查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团区委主要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
(5)选举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支部委员;
(6)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团区委党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4、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党员大会一般由团区委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书记不能到会,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1名党支部副书记主持。主持者要报告本支部党员的应到数、实到数、缺席数。会议要按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每个党员要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的换届选举党员大会的内容、选举程序、选举的实施,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5、党员大会要落实专人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和缺席人数,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最后作出的决议。大会结束后,记录要归档。
二、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如何围绕中心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研究党员发展、转正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总结部署工作;
(5)召开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
(6)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3、要求:会前作好准备,确定议题,并由有关委员准备意见,提交讨论。会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党课
1、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团区委党支部统筹组织实施。
2、每次党课以集中学习为宜,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3、党课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党的文件;
(2)围绕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党员状况,生动地、有针对性地、形式多样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党纪党风教育等;
(3)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等课程。
4、党课教育要抓好三个环节:认真选好教材、编好教案;落实好教员;组织好课后讨论。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授课过程中要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革和提高党课质量。
团区委党支部要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三会一课”流于形式。要通过“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的渠道,扩大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和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提高党内事务的公开透明度。
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改正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完善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基层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成效,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按照区委有关精神,制定团区委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拓展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途径,延伸共青团工作触角,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切实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凝聚人心,提升团干部的良好形象,促进形成共青团工作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
1.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2.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接受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向群众学习的过程,从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评议和监督。
4.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5.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委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三、联系内容
1.深入调研。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联系点工作与日常共青团工作统筹兼顾在一起,认真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对所联系点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准确掌握工作实际,通过调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
2.宣传服务。积极发挥共青团工作优势,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教育,为基层群众答疑解难,解决政策梗塞问题,为经济快速发展、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好服务。
3.具体指导。根据各自联系点单位实际,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深入所联系点指导工作,了解情况,提出要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积极帮助联系点找差距、理思路,帮助联系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4.解决难题。要把为基层办实事作为联系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重点抓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尤其是做好社会广泛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列出解决的时限,条件不具备的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讲明原因。
5.社区矫正。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与基层综治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资源共享、协作联动机制,积极开展矫正对象帮教扶助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四进”活动,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青年群众树立法治观念。
6.延伸触角。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触角,对联系点发生的信访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重点部位的治安整治、重点人群的监督管控等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延长共青团工作链条,近距离接触基层共青团工作实际,近距离倾听青年群众呼声,及时发现,认真排查,帮助青年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联系形式
1.走访座谈。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点座谈,了解联系点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困难诉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2.谈心活动。在联系点适当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倾听基层团干部和青年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3.调查问卷。围绕共青团组织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和服务青年群众工作等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定期在联系点发放调查表,实行计名或不计名两种形式,征求联系点群众对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统计、梳理和反馈工作,全面把握基层社会民情民意和动态规律。
4.举办报告会。组织团干部作专题报告,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联系点增强求真务实、干事创业、依法办事的能力。
5.参加民主生活会。参加联系点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组织实施
1.联系点分工。根据《新会区2015年城镇扶贫工作方案》要求,团区委主要挂钩会城街道北门社区、古井镇岭北村和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落实领导班子责任制,成立团区委城镇扶贫工作专责小组,由团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统筹扶贫工作,落实团区委各部门帮扶责任,确保扶贫工作任务依时完成。
2.联系要求。团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乡镇、村组和基层一线企业事业单位调研不少于100天,每年到村组调研不少于20个,联系贫困户不少于4户,牵头完成对工作有指导和推动作用的调研课题不少于1个。其它班子成员原则上每月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天,联系农户不少于2户。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到联系点开展工作,每年在联系点工作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0天,并完成至少1个调研课题。要真正关心群众的疾苦,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生活难题,建立帮扶计划,实现帮扶目标。
3.工作纪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以身作则,争当表率,带头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联系点树立榜样。
4.建立联系点工作日记。将每次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进行记载。每半年须将在联系点的工作情况在党组会上汇报1次。
团区委机关干部联系基层团组织安排
一、团区委机关干部分片联系基层名单
钟荣源、袁社灿负责联系会城、大泽、司前、罗坑、双水、崖门、沙堆、古井、三江、睦洲、大鳌、经济开发区、圭峰。
钟荣源、梁伟杰负责联系区直机关、卫计委、公安委。
徐丽萍、李秀婷负责联系供电分公司、电信委、邮政委、锦纶、农商行、宝娜、大洋。
徐丽萍、李秀婷负责联系教育、区直学校、全区少先队组织。
二、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1、机关干部每月不少于5天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每两个月至少到联系单位一次;每次到基层了解情况,必须深入到一个基层团支部。
2、机关干部要腾出时间,放下架子,广泛开展走访和调查研究活动,经常听取主管共青团的基层党委领导意见,了解基层青少年的真实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总结实践经验,帮助基层青少年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发挥对团组织的协管和干部培养的作用。
3、各直属团(工)委(总支)召开委员(支部书记)会议,必须邀请联系的机关干部参加;各单位开展的活动或工作,可与联系的机关干部共同协商策划,有条件的应邀请所在片的成员单位参加,机关干部须向基层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学习互相进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片内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议,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新情况。
5、片内单位可开展义工志愿服务、暖流行动、扶困助学和各类联谊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6、机关干部在执行公务期间,不能喝酒,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量,但不能过量,以免影响团区委形象。
7、各基层团(工)委(总支)联系下属团组织可参考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