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团区委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工作发生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2、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团区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团和国家秘密;
(5)、其他失职类错误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6、职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职责任的追究,由团区委内部监督小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通过书记办公会会议确定或按法律、法规及有关党纪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移送处理。
8、行为人错误事实的认定和责任追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