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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9
   1、限时办结是指团区委机关职能股室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办事请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办事时限或服务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办结。
   2
、对申请法律援助、青年文明号审批、团基层组织变更的事项,要求相关部门自收到服务对象申请(申报)的材料之日起,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具体办结期限规定如下:
   (1)
青少年法律援助的申请,办结期限为7个工作日。
  (2)申请希望工程补助的,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星期内核查处理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者。
  (3)办理青年文明号事项,县内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团基层组织变更的,材料齐全的, 无需调查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3
、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否定报备,且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没有办理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
  4、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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