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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9
  1、来访人到团委递交申请材料,接待的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属职权范围的事项,则告知其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和材料。 
  2
、来访人递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件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照片和个人事迹材料;是集体的,需提单位证明材料及单位相关事迹材料。
   (2)、与申请相关的材料。
   3、对投诉、查询等电话或当场咨询的事项,能够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即解答;不能一次性告知的,应给予解释,另行跟踪处理,将尽快以电话、信函等方式答复来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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