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欢迎光临bet365中文官方网站
 
  公开办文件 更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链接专栏 >> 政府部门 >> 残联 >> 制度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8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工作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残联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基层残疾人组织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会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机关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新会区残联党组、理事会会议制度》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理事长代表本会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分管副理事长和业务股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区残联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区残联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领导报党组、理事会会议讨论审核后,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机关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残联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股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 有关执行股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股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党组、理事会领导和相关股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察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区残联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理事会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领导问责规定,追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执行股室违反本规定,必须追究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5




 
版权所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党务公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邮编: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