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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8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凡需要经理事会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理事长对本单位行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均享有平等权利。理事长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和听取正确意见,形成理事会办公会议统一意志和集体决策。讨论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应暂缓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个人分工负责制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基础,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向集体领导负责。理事长负总责,本会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遇到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办公会议请示报告,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报告或集体讨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三、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重大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基本方案,并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参与集体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确行使在集体决策中的民主权利,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集体的决策。在个人意见被集体决策否定之后,可保留个人意见,有权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反映,但行动上要自觉保持与集体决策一致,坚决执行集体决策,不得在会外散布不利于集体决策的言论,更不得在行为上有任何违背集体决策的表示。

 

 

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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