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安监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进—步明确我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局机关各股室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会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方针。
第三条 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五)领导和组织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全面掌握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结合局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
(二)对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三)领导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 局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分管股室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三)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制订防范措施。
(四)阅处群众来信,组织查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股室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分管股室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分管股室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股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负责协调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分析、研究局机关的党风廉政状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四)查处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组织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调抓好安监工作队伍的作风建设。
(六)抓好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股室的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本股室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加强对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管理,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组织实施;局机关各股室领导干部的考核,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应组织专题考核。考核程序、考核办法、考核等次依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广东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档次。
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股室领导干部的考核,要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和自查均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好的领导干部建议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者处理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细则,实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追究,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据《规定》和本局制定的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与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责任人的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轻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况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分管领导者责任、主要领导者责任。
凡是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决定或者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袒护、包庇的。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产财物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挥霍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局制定的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对各责任股室(单位)和责任人的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