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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峰区关于建立健全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为贯彻实施“新会区关于建立健全区管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圭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圭峰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含管委会下属单位、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包括日常谈心谈话、职务调整谈话、约见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章  日常谈心谈话

第五条  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日常谈心谈话可根据需要专题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日常工作进行。

第六条  日常谈心谈话分级负责实施。

(一)党委主要领导与各办、各党支部(总支)书记以及下属部门单位的正职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也可委托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党委组织委员进行;

(二)党政班子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与其他单位、企业中层副职的谈话,每届不少于一次,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属的党支部书记进行;

(三)各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单位干部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党委组织委员要经常与干部谈话。

第七条  日常谈心谈话内容为:听取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以及征求其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干部的实际困难;沟通有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门应及时找其谈话:

(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部署落实需要;

(二)考察、考核或者民主评议等情况需向干部本人反馈;

(三)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者批评;

(四)干部在思想上出现较大情绪,影响工作;

(五)干部遇有重大事项,如患严重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

(六)干部主动向组织提出谈话要求,经同意安排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况。

第三章  职务调整谈话

第九条  干部出现晋升、交流、轮岗、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退休等职务变动情形,以及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新提任干部人选,在其职务调整前或调整后应对其进行个别谈话。

第十条  职务调整谈话内容可包括:组织决定职务调整的主要理由;干部群众对本人的基本评价;反馈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职位,提出相应的任职及廉政要求;听取干部本人的想法和意见。

第十一条  职务调整谈话由党委组织部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党委组织委员谈话。

第十二条  纪委、党委组织部门应对新提任的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第四章  约见谈话

第十三条  在群众举报和舆情反映或民主评议、干部考察、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选人用人、生活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了解核实或予以提醒的,应及时对其进行约见谈话。

第十四条  约见谈话内容为:指出干部可能存在的问题;听取干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约见谈话,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列出拟约见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或党委组织委员批准后,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二)约见谈话,一般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各办公室负责人或谈话对象所在的党支部书记实施。

(三)纪委、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表现作跟踪了解。对存在问题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约见谈话对象确定前,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相互沟通,避免就同一问题重复约谈。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或述职述廉制度,不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八)违反财经等工作纪律,在限期内不改正;

(九)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管好配偶、子女、亲属,群众意见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内容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列出拟诫勉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研究决定后,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二)正职领导干部,由纪委或党委组织委员谈话,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其他干部,由纪委或组织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纪委或组织部门要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表现作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况特别的需及时向党委报告,作出组织处理。

(四)诫勉谈话至少有两人参加,其中一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谈话对象本人的解释、说明和组织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由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前,纪委和组织部门要相互沟通,及时通报诫勉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避免重复诫勉谈话。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谈话人在谈话前,要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情况,确定谈话重点,做好充分准备;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认真负责地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希望。谈话人应当听取谈话对象的申辩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谈话,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虚心接受教育,认真抓好整改。

第二十二条  谈话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谈话中涉及信访举报的,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将举报信件交谈话对象阅看。泄露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及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政办(组织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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