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以党委、管委名义发出涉及圭峰区工作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须经党委或核心小组讨论决定,由书记或管委会主任审定签发。以党委、管委名义发出的一般性文件,由书记或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条 以党委、管委名义向区委、区府请示、报告事项的文件,由书记或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三条 党委、管委领导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记录、汇总、核对后,由书记或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四条 以党委、管委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大型活动的通知,由书记或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条 基层向党委、管委的重大情况报告、请示,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书记或管委主任作出批示。关于部门业务工作请示、报告,由分管的领导作出批示处理,必要时要送书记、管委会主任、副书记阅知。
第六条 基层单位、部门报党委、管委的请示、报告,均送党政办负责呈办,一般不宜直接送党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