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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6-05
  第一条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党委、纪委应当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机制,切实保障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二条  向党员和干部群众通报的重要情况的内容及方式主要有:
  (一)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后通过文件或宣传栏向社会公布;
  (二)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工作的重大决策等,应当在会后向党员通报传达,也可视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下列事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一)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
  (二)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三)党委会的重要学习情况。
   
第四条  向党委委员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党委委员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委全委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应当在会前以会议材料的形式向党委委员通报。
  第五条  向基层党组织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重大决议、决定等,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下属党组织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以党委文件的形式向有关下属党组织通报;
  (三)党委会在对与下属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下属党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党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六条  党委向区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重要决策的思路、安排、措施和贯彻落实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党的建设、社会稳定、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
  (三)围绕上级重要决策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
  (四)干部群众对中央方针政策、重大重要情况的反映、要求和建议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某一阶段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五)区委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和党委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问题。
  第七条 党委每年按规定向区委作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对于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应当以党委正式报告或督查专报的形式进行专题报告;对于发生的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区委正式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  各基层党支部、各大办每年要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就本部门的工作向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对于贯彻执行区委、区纪委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应当以正式报告或督查专报的形式进行专题报告;对本部门发生的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党委正式报告或请示;反映社情动态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对区委和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在半年内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作出报告。
  第十条  凡重大、特大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和灾情,应在事件发生后的3小时以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必要时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性分析材料。
  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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