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三)《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
(四)《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
(五)《江门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84号)
二、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会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
(三)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政策;
(四)没有购买房改房(房改房指按“三三制”、“标准价”、“商品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单位已补贴购建个人住房);
(五)没有享受过以下购房政策:
1.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2.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3.政府提供的其它优惠政策购房。
三、提交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四)申请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五)有相关情况要提供的:学籍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社保证、失业证等。
(六)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要工作单位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如退休的,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收入证明。如领取的工资或退休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还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明细清单。
(七)、如没有固定工作的申请人需要填写《个人收入申报》,必须要本人填写及签名。
四、工作程序:
(一)领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四)初审: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五)复审: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房产局。
(六)审批: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进行联合审批。
(七)公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区住建局网站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向申请人发出《资格确认书》。
(八)抽签:获得《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先抽取顺序号,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
(九)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轮候,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经审核,如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优先按其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十)交房:抽得房号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
五、办理时限:申请—初审—复审—审批—公示共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