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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31

党的组织制度是指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内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内容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的监督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等。

(一)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二)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其义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内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员有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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