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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鳌镇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31

1、开始交纳党费的时间:新入党的党员应从镇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每月交纳一次。

2、党费的收缴标准:

1)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离、退休人员要按离、退休后所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没有工资收入或收入不固定的党员的交纳标准:农民党员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3元;村级干部每月交纳党费为:正职5元、副职4.6元、一般职4.2元。

4)党员无能力交纳党费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报镇党委审批,可以少交或免交。

3、收缴办法:

1)党费由党支部(一般为组织委员)每月收缴一次,并于当月月底前上缴镇委组织办,镇组织办于次月6日前全额上缴区委组织部。

2)一般情况下,党费应由党员亲自交纳,这是党员向党组织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在特殊情况下,如外出或生病才能请人代交)。

3)党员如有特殊情况,暂时离开党支部,按期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前交或回来后补交(但须向党支部说明原因)。

4)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自觉按期交纳党费,并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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